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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策法規>政策法規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快化解房地產庫存的若干意見(晉政辦發〔2016〕7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策措施
(一)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技術工人的落戶限制。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和保障工作,確保新落戶居民能夠享有同等的義務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購房。積極創新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購房的支持政策,激發農民工和農民購房意愿。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人員在當地購買商品住房,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實施購房補貼,房地產庫存較大的市、縣要加大補貼力度。(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三)嚴格落實支持住房消費的金融和稅收政策。認真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大對居民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至20%;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認真落實房地產交易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居民購房負擔。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監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強化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農民工依法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權利。本省境內所有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都要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提倡用人單位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全面落實既有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市、縣人民政府)
(五)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把貨幣化安置作為今后一個時期棚戶區改造的主渠道,2016年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作為考核各市的一項重要指標。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消化周期較長的市、縣,原則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采煤沉陷區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遷項目要盡可能采用貨幣化安置。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依托已有配套設施安置和貨幣化安置。(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扶貧開發辦,各市、縣人民政府)
(六)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則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過市場籌集房源,政府給予租金補貼。同時,把公租房保障范圍由城鎮戶籍家庭擴大到城鎮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幫助農業轉移人口解決住房問題。(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七)推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強強聯合、優化重組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等方式,壯大企業實力,增強市場競爭力。對兼并重組企業變更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項目建設手續名稱,各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限時辦結。在資質核定、信用評定時,要按照有利于企業的原則進行審批。(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八)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跨界房地產。房地產庫存較大的市、縣,可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依法修改城鎮規劃相關內容,將已供應未開發的住房用地或商業營業性用地轉型用于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文化旅游產業、體育產業、養老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對在建但尚未銷售的商品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對戶型結構進行調整。對已建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條件的可改造為電商用房、“創客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商務居住復合式地產、高層次人才公寓、酒店等其他用房。(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九)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降低房價。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順應市場規律調整營銷策略,適當降低房價;對帶頭落實國家政策降低房價的,各市、縣要給予獎勵,協調金融機構在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改進規劃設計、完善配套設施、使用綠色環保節能材料,在不提高房價的情況下提升產品附加值。(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管控。各市、縣要結合“十三五”城鎮住房發展規劃,科學確定商品住房及其他房地產用地的供應總量和結構,合理控制用地供應規模、布局和節奏。商品房庫存消化周期過長或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規模過大的市、縣,應在每年年初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時減少或暫停向房地產項目供地。(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一)積極培育住房租賃市場。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自然人和各類機構投資者購買庫存商品房,成為住房租賃市場的房源提供者;鼓勵發展以住房租賃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企業。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會出租,建立開發和租賃一體化的運作模式。(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和監督考核。各市、縣要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予以推進。
(二)開展分析調度。建立化解房地產庫存分析調度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定期分析研判市場形勢,針對去庫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政策措施,及時應對市場變化。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監管、稅務、統計等部門要密切工作聯系,實現信息共享。要將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納入省政府每周一報范圍。
(三)落實工作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要承擔起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主體責任,銳意進取、大膽創新,差別化探索,分城施策,加快出臺化解房地產庫存的政策措施,確?;夥康禺a庫存工作取得實效。省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加強對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監督指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四)強化監督考核。省政府將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納入對各市及相關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各市及相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年底進行考核排名。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加大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推進力度。建立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約談問責機制,對工作不力的市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市、縣要編制落實好“十三五”城鎮住房發展規劃,引導社會預期,增強購房者信心。各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重大意義,準確、全面解讀各項政策,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精神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今后國家政策調整,均按照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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