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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新聞中心>新聞中心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
的指導意見
晉建保字〔2015〕143號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房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局、地稅局:
為了扎實推進全省棚戶區改造,加大貨幣化安置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貨幣化安置的意義
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提高貨幣化安置比例,是當前國家加快棚戶區改造,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棚戶區居民自主選擇滿意住房,方便群眾就業、就醫、就學;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穩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縮短安置過度時間,加快棚改住房安置,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貨幣化安置模式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按照政府引導、業主決策、市場運作的原則,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采取政府購買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臺提供居民選購商品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補償款等三種模式,著力促進棚改與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銜接。鼓勵各市、縣積極探索向被征收人發放住房券,被征收人持住房券購買住房后,由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兌現結算。
三、落實支持政策
棚戶區改造實行貨幣化安置的,計入年度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同等享受各級專項資金補助并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政策。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可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補償,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選擇貨幣補償用于新購置房屋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且購置成交價不超過貨幣補償價或不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新購或調換房屋契稅,對超出的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對擁有一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棚戶區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房,最低首付30%。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銷售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免征營業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棚改安置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經營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契稅。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鼓勵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優惠政策,支持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
四、規范運作方式
各市、縣要在具體地塊的征收安置辦法中對房源購買方案、操作方式、具體措施進行明確,要嚴格執行征收補償程序,細化評估流程,貨幣化補償標準要充分體現市場價格,確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政府組織購買房源安置棚戶區居民,要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盡量選擇地理位置較好,基礎設施配套齊全、戶型結構合理、方便居民生產生活的小區。購房價格原則上不得高于所在區域內周邊同類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政府整體購買在建房地產項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允許其依法調整建設規劃條件、優化戶型結構;將尚未開工房地產項目用地轉變用途、調整規劃條件用于棚改安置的,應依法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更改土地合同;對購買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明確土地分攤、地價款核算等事項。
政府及征收部門可以通過網站、房產交易會、現場巡展等方式搭建安置房服務平臺,鼓勵和引導社會信譽好、經營規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通過服務平臺公開房源、房價、戶型等信息,并給予適當價格優惠,提供不同檔次的住房。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簽訂購房合同后,應由政府直接向開發企業或個人支付貨幣化補償款,以抵扣安置補償費用,購房款與安置補償用于差額部分按照事前協議予以結算或支付。
五、拓寬融資渠道
要進一步加大市縣財政對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資金的投入,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國家開發銀行對貨幣化安置貸款額度按不高于所在區域內周邊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確定,要充分利用好國開行專項貸款政策,做好項目或房源對接,完善貸款手續,爭取最大化貸款支持貨幣化安置。同時,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投資合作的PPP模式、眾籌融資模式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改造,多渠道落實改造資金。
六、加強組織領導
要切實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規范操作程序,結合實際確定貨幣化安置比例,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多的市、縣,要把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作為主要渠道,強力推進,逐步將貨幣化安置比例提高至40%以上。要開辟棚戶區居民購買安置房綠色通道,暢通房源信息渠道,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監管,提供交易手續集中辦理服務,為棚戶區居民提供購房便利。要加大輿論宣傳,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工作,引導更多群眾自愿選擇貨幣化安置,營造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良好氛圍。
七、強化監督管理
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主動公開購置程序和資金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對在征收補償、房源購置、資金使用過程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各市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操作辦法或實施細則,并于7月20日前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國土廳 省地稅局
2015年7月1日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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